一台假“苹果”手机,骗取2万余名“中奖”受害人各数百元。记者26日从湖南省涟源市获悉,“7·11”特大电信诈骗案已公开宣判,涟源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张某等1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6年7月,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华峰公司涉嫌诈骗。立案后,专案组民警对涉案公司展开全面调查。原来,该公司冒充4G服务中心,以中奖免费获得一台“苹果”6手机为幌子,要求受害人支付699元或799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受害人获得的手机仅为一个模型,根本无法使用。这个公司的业务就是向全国各地拨打诈骗电话,蛊惑受害人跌入陷阱。
经查,这是一个以湖南永州人张某为首的特大电信诈骗团伙。张某堂而皇之地在贵阳繁华地段开设了多家公司进行诈骗。因为诈骗金额不高,受害人又遍布全国各地,使得这个团伙一直未受到法律的严惩。张某的胆子越来越大,还大肆网上招募“电话业务员”,公司的“业务”越做越大。
此案是公安部督办的特大电信诈骗集团犯罪案件。从涟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到公开宣判,“7·11”特大电信诈骗案历时两年多,涉案人员达150余人,涉及湖南、贵州、云南等多个省份,受害群众多达2万余名,诈骗既遂金额1000余万元。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因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的报案只予以登记报案。当然,如果受害人众多,骗子的手段恶劣也可能予以立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