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放款快、低门槛、免担保"这样的贷款广告。这样的广告对于想解燃眉之急的人来说,确实很有诱惑力,然而,这些贷款背后往往有很多套路,让人防不胜防。
今年6月,苏州市民王某以车辆抵押的方式向某小贷公司贷款,借款合同5万,王某实际到手4万元。
王某在偿还本息的过程中,有个月晚还了几个小时,贷款公司以未如约还款为由认定王某违约,将他的车辆拖走,再由贷款公司找人去跟王某谈,又以违约金、拖车费等为名,索要15万元来赎回车辆。
随后,该贷款公司又假冒另一家放贷机构,主动借款15万元给王某以偿还之前的违约金,并以此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就这样,贷款公司的人把15万违约金变成了王某实际的借款额。
而当王某把借来的15万还了违约金后,贷款公司又拿15万的借款合同让他偿还了15万元,加上之前偿还的本息2万余元,最终王某借款4万元,却支付了17万元。目前,这家贷款公司的几名嫌疑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
苏州市公安局通安派出所民警黄业朝表示,该案件之所以成为"套路贷",主要有两点"套路":一是故意玩失踪,不让还钱。二是肆意认定违约,因被害人晚还款了几个小时,就单方认定其违约,并立即将汽车开走,后以赎车为要挟,提出15万的违约金、拖车费。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