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高借条、垒高被害人外债、实行“套路贷”;非法拘禁他人,并进行殴打,以泼油漆、暴力破坏等方式“讨债”……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进行宣判,这也是苍南县首起涉恶“套路贷”案件。
据苍南县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谢某无证开设某金融公司,并组织被告人李某、黄某、吴某、陈某甲等人参加,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谢某为核心,全面负责发放高利贷,李某协助,黄某、吴某、陈某甲专门为犯罪集团暴力讨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以签订虚高借条、提前收取首期高额利息等方式,将“套路贷”与暴力催收相结合实施犯罪活动。
经苍南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谢某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让被害人赖某出具借款50 万元的虚高借条、先行收入当月利息30%为条件,将20万元出借给赖某。赖某当月按约定还利息6万元。9月,谢某又以相同方式借给赖某10 万元。之后,在明知赖某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利用“套路贷”手段,诱骗赖某向被告人李某借款30 万元,并随后不断向赖某讨债。11月,谢某假意帮助赖某偿还外债,骗取赖某房屋一间。
在2016 年至2017 年期间,谢某为索取债务,曾多次纠集黄某、陈某甲、吴某等人非法拘禁多名被害人,并采取殴打、电棍电机、口头威胁等方式逼迫还钱,被告人陈某乙等人以此威胁要求被害人家属还债。此外,谢某还伙同他人到多名被害人家中泼油漆、搞破坏,甚至殴打被害人家属致伤。
庭审现场,合议庭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综合评判并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增债务”“签订定金协议”等“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明知谢某实施诈骗,仍予以协助,数额巨大,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李某、黄某、吴某、陈某甲、陈某乙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谢某多次以滋扰、恐吓他人方式讨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最后,一审判决,谢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赖某;李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吴某、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陈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