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高利贷是眼镜蛇,“套路贷”更毒,是眼镜王蛇。
“套路贷”有多可怕?就是从一开始,他们看上的就是你的房产、豪车、存款,而且可能随时跳出来“反咬”你一口,拿着借条告你欠钱不还,步步为营,让人欲哭无泪。
严惩“套路贷”,法院顶格判决!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等11人、被告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无期徒刑,这是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期了。
2015年初起,黄某、谢某及张某等人从事个人借贷业务,后通过注册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设业务部、后勤部、网签部、催债组等部门,由张某、黄某、谢某等人伙同其他多名被告人,以“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带至其他犯罪团伙平账,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张某、黄某、谢某等人负责组织、管理和业务洽谈,其余被告人负责看房、走账、网签、讨债及诉讼等。至案发,以被告人黄某、谢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查某、张某等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计骗得1,800余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黄某、谢某、张某等人预谋后注册成立借贷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后勤部、催债组等部门,之后三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决策,其余被告人负责签订虚假借条、银行转账、催讨钱款等具体事务,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属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且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对两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据悉,这两起案件是上海法院首例因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而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不久前,山东首例“套路贷”案在济南长清法院开庭审理,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齐某未经许可、未经注册在长清区常春藤小区成立“齐鲁投资公司”(又称“齐鲁私货”),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二人招录多名业务员,提供资金、办公场所及住所,共同制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决定业务员领取提成的比例以及是否上门催收债务等。于某某、齐某二人各自带领业务员团队从事放贷业务,平分利润,共担损失。
被告人刘某、鲁某(另案处理)各自带领小团队,审核客户资料分别推送给于某某和齐某,组织业务员进行催收业务。
被告人刘某、曹某、高某、郭某、孙建某、石某、孙某、王毅某、郑茂某、周某、何天某、王天某等10余人作为业务员,负责审核借款人资料后推送给于某某或者齐某,由于某某、齐某向借款人放款,各业务员从自己的每笔业务中提取利润的30%作为提成。
于某某、齐某等14人在放贷过程中,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者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
于某某、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放贷、收贷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