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在电脑前用作弊软件每天能制造三四百次的假下载量,短短几个月某广告平台就被一诈骗团伙“套路”了500万元!
今年9月,某科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向警方报案,称在有恶意开发者利用作弊软件骗取该公司广告联盟平台的广告推广回报。警方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依托智慧新侦查,迅速开展工作。
专案组根据该科技公司提供的线索对涉案注册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追查,重点追查涉案“资金流”“信息流”,梳理汇总数据和信息,排查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专案组与科技公司密切沟通,详尽掌握广告平台对于APP软件的审核机制,并对该团伙使用的网络工具进行分析,逐步掌握其使用的作弊软件种类及具体作案流程。
经过近一个月的侦查,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新型网络诈骗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主要以马某江、马某权两兄弟为首,成员有10余人。10月12日晚,警方分成10个抓捕组,在多地展开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抓获包括马某江、马某权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作案窝点3个,现场缴获作案电脑47台、手机17部、银行卡61张。经初审,马某江等人对通过作弊APP模拟人工点击广告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初查,该团伙涉嫌利用网络作弊软件模拟人工点击,虚构网络APP广告点击量诈骗某公司广告联盟,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网络诈骗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网络诈骗是不法分子利用现在网络社会的虚拟化采取的一种诈骗方式。由于人们对网络防范的意识还没有成熟,所以在面对网络诈骗时就会容易上当受骗。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采取严格的执法力度,惩治这种犯罪行为。网络诈骗法律条文的制定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还是警醒世人不要走入犯罪的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