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切莫胡乱为之。然而,当前一些不法分子悄然盯上了那些大龄或自身条件不好不易找对象的单身男子,通过假结婚或者哄骗结婚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她们虽然获得了钱财,但已触及刑事犯罪,终使自己锒铛入狱。
案情回放
2010年11月,陈某娟与刘某从“亚强”处得知谭某想娶妻后,便商量由陈某娟扮作结婚对象“张梅莲”、刘某扮作其表姐“梁亚红”,与谭某进行相亲,在取得信任后,刘某、陈某娟陆续以给“利是”、家人去世要做法事、撞伤人及撞死人要赔钱为由对谭某索取钱财,谭某向陈某娟等人汇款十多次共132800元。所骗得的钱财给提供线索的人员分几千元,然后陈某娟、刘某均分钱财的大头。2010年至2011年期间,陈某娟等人用上述手段,对被害人陈某忠、伍某祥、黄某勇、卢某林等人实施相亲诈骗。
法院判决
该案经高州法院审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娟参与诈骗的违法所得202750元,限被告人陈某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给被害人(其中谭某新132800元,陈某忠13800元,伍某祥47000元,黄某勇915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承当相应的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娟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并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对被告人陈某娟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和进行赔偿的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防骗114提醒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应三思而后行。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对那些主动投怀送抱,或者经常找借口要钱要物的人,我们要多留一个心眼,必要时可以到公安部门查验她们身份情况辨别真假,切莫让骗子们利用你对婚姻的珍视从而进行骗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