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收取“食宿费”、“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骗取应聘者钱款,被告人贾某等13人因犯诈骗罪被公诉至法院。12月12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2017年10月至12月间,段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另案处理)、葛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某大厦、丰台区某小区等地先后雇用孙某、刘某、李某、田某、武某、帅某、秦某、孙某某、宁某等人使用化名通过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以收取“食宿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钱款。后将被害人送至位于本市房山区芦上坟村的“安置地点”,即王某(另案处理)处,王某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贾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大厦、房山区长阳镇等地雇用被告人周某等人使用化名通过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以收取“住宿费”“保密费”的名义骗取前来应聘的多名被害人钱款。后将被害人送至位于本市房山区芦上坟村的“安置地点”,即王某处,王某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2017年12月,王某雇用被告人边某驾车接送被害人并参与实施上述诈骗行为。
据了解,被告人周某、贾某在本市丰台区、昌平区、通州区等地冒用传媒公司名义,由公司业务员在58同城、智联等招聘网站发布招聘演员助理、音响师等虚假招聘信息,并由业务员联系告知求职者虚假的工资待遇等事宜。若求职者有意向入职,业务员告知求职者进行面试。当求职者发现被骗要求退款时,通过让求职者填写离职申请单、变换工作地点等方式推脱求职者的讨要。业务员和负责面试的人员按照20%的诈骗所得进行提成,剩余钱款归各公司负责人。
在求职者缴纳完各种费用后,让求职者前往多处,再以管理费、剧本保密费等名义对求职者进行再次诈骗。若求职者缴纳完各种费用后,仍没有察觉被骗而离开,业务员就安排求职者做一些群演等工作,并按日抽取中介费,但此工作薪资待遇等情况与招聘时所承诺的工作内容、性质和待遇差别较大。
对于指控,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表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数额有异议,其它被告人均表示认可。庭审中,被告人贾某表示,“我和周某是男女朋友,所以会有一些经济往来。段某的那笔13500元是直接转到周某的支付宝,我只是负责事后交接”,“我在周某的公司也属于员工,我认为周某的金额不应该全部也由我承担”。
检方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