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12月17日,渝中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套路贷”形式进行敲诈勒索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对首要分子刘志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对另一名重要成员王铜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他四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均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起,被告人刘志强、王铜合谋,由刘志强出资租赁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某大厦、渝中区袁家岗某饭店作为办公场所,在未经注册的情况下,成立“毅本商务小贷公司”及其“分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二人陆续网罗和招揽被告人毕世强、孙铭青、郭正鑫、傅饶等社会闲散和刑满释放人员,在放贷、催款过程中,采用欺骗、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刘志强为首、王铜为重要成员,毕世强、孙铭青、郭正鑫、傅饶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获取非法利益,刘志强、王铜伙同其他组织成员通常采取以下步骤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第一步,对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和家庭情况进行考察,精心选择征信有问题急需资金且有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的人作为借款对象;第二步,以“公司平账需要”为由诱骗借款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阴阳借条、收条、还款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合同;第三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虚高合同借款至借款人账户,形成资金走账流水后,马上以“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带借款人去银行将虚高的借款金额取现返还给被告人,使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合同金额;第四步,在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后,以借款人违约为由采取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手段催收借款,或将借款人带至其他公司转单平帐等方式侵占借款人财产。
2017年5月至8月,该犯罪集团成员多次纠集在一起采取上述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邱建平、王舟洋、杨崇惠、叶丹、谭亚梅等人财物共计15.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王铜伙同毕世强、孙铭青、郭正鑫、傅饶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刘志强、王铜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