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在中国肆虐之时,口罩等防疫物资成为家家户户的必需品,一些不法分子却在防疫的紧要关头实施诈骗,赚取不义之财。7月21日,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济阳区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实施的诈骗案。
2020年3月,被告人霍某因沉迷赌博(男,21岁,德州市人)萌生了在疫情期间利用口罩赚钱的念头。在无实际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霍某利用微信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广告。急需购买口罩的被害人杨某看到广告后信以为真,添加霍某为微信好友,向霍某咨询口罩价格、款式等信息,与霍某达成了口罩购买协议,并通过支付宝将口罩货款5万元全部转账给霍某。
霍某在收到转账后并没有积极联系货源或告知杨某自己无实际口罩货物的事实,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将所收货款通过赌博等方式挥霍一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促发货时,以上家未发货为由拖延被害人。2020年4月,被害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霍某得知杨某报警后,立即携带5万元现金于当日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对霍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霍某在庭审中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接受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口罩现货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霍某具有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的情节,对其从重处罚;但是鉴于霍某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综合考虑,决定对霍某从宽处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表示,疫情发生以来,涉及疫情防护用品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月10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结合本案案情,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霍某为一己私欲,利用人们的焦虑心理诈骗钱财,数额巨大,性质恶劣,必须严惩。
“任何利用疫情实施的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惩,广大群众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切勿轻信网上货源不明的售卖信息,以免上当受骗,购买防护用品时,保留好出售方的信息、小票、发票等。注意凡是以各种名义要求转账到安全账户、调查账户、指定账户的,可能涉及诈骗,需要提高警惕。”法官提醒说。